九州体育网(中国)官方股份有限公司校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九州体育网(中国)官方股份有限公司校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和省学联正确领导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全校本科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我校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机构,以服务学生为宗旨,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引导广大学生成为志存高远,勤学苦读,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新时代青年,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充分发挥联系学校与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学校和全校师生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积极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

(三)秉承“崇德尚学,图强至善”的校训,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职能,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建设校园,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四)增进全校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友谊,建立和发展尊重、友爱、平等、互助的良好关系;

(五)加强学生会干部队伍的建设,推进学生会组织改革发展。积极组织学生干部的岗位培训、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努力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学习好、工作能力强的学生干部队伍;

(六)加强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发展同各国学生的友好关系。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九州体育网(中国)官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取得九州体育网(中国)官方股份有限公司学籍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并通过考核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各级学生干部有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有参与、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利益与荣誉的义务;

(六)对本会各级学生干部的不良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校学生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收集、整理代表提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代表提案进行答复;

(五)选举校学生会委员会;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校学代会每年举行两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校学生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校学生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各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校学生会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向所在院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反映同学意见、建议的权利与义务;

(三)有监督和质询所在院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工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校学生会代表大会的筹备、召集和主持工作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

第二节  校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校学生会委员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校学生会委员会由当选的委员组成。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则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七条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换届及考核。

(一)校学生会委员会实行常任制,经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名额按各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校学生会经现任主席团研究后可推选3名委员候选人;

(三)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责任的,须由委员所在系召开院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校学生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委员人选;

(四)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校学生会委员会进行中期调整,各院委员由委员所在院召开院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校学生会委员会批准。校学生会委员由校学生会推选;

(五)校学生会委员会将对委员实行定期考评,对不能履行委员责任和义务的委员,将经校学生会委员会会议表决,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校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有三分之校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校学生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十九条校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条校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

(四)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由校学生会委员会四分之一委员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监督本章程的实行。

第二十一条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对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

(三)有向所在院学生代表汇报工作的义务;

(四)有服从委员会安排,参与委员会工作,配合委员会开展活动的义务。

第三节  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委员会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四人组成,分管主席轮值履行主席团岗位职责。校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任期一年,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进行中期调整。

第二十三条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时,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四条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召开校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三)聘任校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统筹全校学生会工作;

(五)聘任或解聘校学生会院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的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必须由当次大会筹备委员会从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中确定候选人,经校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当选的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职务者,由各院推荐候选人并经校学生会委员会选举递补。

第四节  校学生会工作执行机构

第二十七条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和各职能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校学生会下设主席团、办公室、学习部、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权益保障部。

第二十九条校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的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各职能工作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章 校学生会与院学生会

 

第三十条各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各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具体指导,在校学生会的统筹下开展工作,各院学生会有配合、支持校学生会开展工作,履行校学生会工作部署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学生会应定期召开各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院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接受各院学生会主席工作建议,协商、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大型活动。

第三十二条各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各院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原则上要与校学生会保持一致,建立院的基本职能工作部。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共青团组织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校学生会聘请校团委书记兼任校学生会秘书长,各学院学生会聘请本院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院学生会秘书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